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黄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舒兰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逮捕,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已服刑完毕。
辩护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万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吉0283刑初4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万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吉02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22日,黄万强向本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吉02刑申17号再审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梅、王欢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黄万强及其辩护人孙国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在再审过程中提交了新的证据,与原审认定事实采信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吉02刑终1号刑事裁定及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3刑初437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