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杜太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被执行人上海渝鑫机电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渝鑫机电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9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渝鑫机电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