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妃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陈妃保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81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陈妃保犯盗窃罪,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主动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本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收入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以3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合计61.99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智勇 审判员 程丰峰 审判员 易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巨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