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海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安云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姜海坡与被告安云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姜海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姜海坡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