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晓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告:史校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审理经过
徐晓波与史校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徐晓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徐晓波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