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九思,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行,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蕾因与被申请人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46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蕾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4614号民事调解书,将本案提起再审,主要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从未组织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径直作出调解书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愿表示。一审调解期间,申请人王蕾并未出庭,也未签署调解协议,一审作出调解书内容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调解书的调解内容并未认定清楚事实,一审民事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三)一审法院未依据法律规定,就本案的借贷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向被申请人借款本金30万元,但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发放借款之时,已预先留存了利息,致使申请人实际收到款项少于约定的借款本金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的规定,应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申请人就六笔借款已经偿还了被申请人64万元,但本金并未减少。(四)王蕾被邓某某等黑恶势力团伙套路贷致使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现东城分局已立案侦查。被申请人多次短时间内向王蕾反复放贷涉嫌职业放贷人。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赵建华发表意见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由昌平法院审理,按照法院要求被申请人如实提供了证据材料,法院将和解协议寄到双方家中,再三要求看仔细,没有意见,本人签字同意即生效,如有问题昌平法院可以判决。申请人王蕾看后没有意见就签字了。在执行时,申请人为了孩子考公务员找到被申请人,要求最好不要强制执行。申请人此次申请再审系有意拖延时间。王蕾所称被邓某某等黑恶势力团伙套路贷使其遭受财产损失与被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也不是职业放贷人。同意原审调解书,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申请人王蕾在原审诉讼中,同意调解并自愿与赵建华达成调解协议,据此原审所作调解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法院从未组织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径直作出调解书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蕾以其未签署调解协议,原审作出调解书内容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民事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为由,要求撤销原审调解,将本案提起再审,但其在原审诉讼期间签署了调解笔录,并且签收了本案民事调解书,原审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再审期间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亦未能证明原审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王蕾将本案提起再审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诉讼中,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变更了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以及利息,申请人在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再行要求减少本金数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其被邓某某等黑恶势力团伙套路贷致使遭受巨大财产损失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亦未证明被申请人存在经常性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情形,本院对其关于被申请人涉嫌职业放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王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蕾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来文奇 审  判  员   曹燕平 审  判  员   肖 慧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王明夫 书  记  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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