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畅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亚如,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
审理经过
原告畅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畅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152425.6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956元、律师费5000元;3、判决被告以15242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从2021年7月16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4、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混凝土款150000元,身份证号:41272419760422745X,三千渡小区地库停车场混凝土方量共计1125.78方,合计352425.6元,已付202425.6元,尚欠150000元整,此金额双方同意,真实有效。2021年7月15日之前付清。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从6月12日至7月15号承担三分利息,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欠款人:李某,出借人:畅某。2021年6月24日,现住地址:太原选煤厂16号楼3单元201室。”但实际上,被告在出具上述“欠条”时,仅支付了20万元混凝土款,尚欠152425.6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尚欠原告137425.6元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畅某混凝土款137425.6元,于2021年9月21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剩余欠款于2021年10月18日前全部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被告李某于2021年10月18日前支付原告;
三、若被告李某未能按照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畅某有权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