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祥、张帅楠(实习),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汇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刘刚,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与被告安徽汇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柏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光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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