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巧华,女,出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执行人:黄金飞,男,出生于****年**月**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执行人:谭春花,女,出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户籍登记地四川省武胜县,住四川省蓬溪县。系被告黄金飞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巧华与被执行人黄金飞、谭春花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92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人偿还欠款17万元及利息的义务。2021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2021)川0921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0921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国江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唐 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