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贵富,男,****年**月**日出生,住所抚顺市地顺城区。
被执行人:抚顺东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市大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杨贵富与抚顺东进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市大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辽0411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控。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辽0411执恢10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长 王 煜
执行员 于海东
执行员 刘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志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