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克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青岛和星耀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一路200号5号楼2单元2楼网点。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克臣与被执行人青岛和星耀供应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北劳人仲案字第158号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缴纳案款共计24121.97元(上缴执行费25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23863.97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北劳人仲案字第15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立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顺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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