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街246号。

负责人:王红彦,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荣,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存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邓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被杨存宝、邓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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