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彭再芳,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址贵州省。 被执行人贵州派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岑松镇工业园区园方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飞。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彭再芳与被执行人贵州派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9民初1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木材款21039.6元。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义务,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网络银行、车辆登记等部门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剑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彭再芳,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执行情况,并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29执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蒲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思学 书记员李昌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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