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敬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泾县。
被告:宋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敬超与被告宋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