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孟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关于孟梁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9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孟梁应当支付罚金15万元,共同退赔王**柯742000元。因义务人孟梁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该案于2021年4月3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执行干警于2021年5月26日到河南三门峡监狱向被执行人孟梁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孟梁向本院报告无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孟梁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孟梁有车牌号为豫C×××××的车辆,本院对该车辆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依法向洛阳市不动产中心、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孟梁的房产和公积金信息。经反馈,其名下无不动产及公积金信息。
四、被执行人孟梁羁押于河南三门峡监狱,本院派遣干警于2021年5月26日前往河南三门峡监狱对被执行人孟梁进行了约谈,督促其履行退赔及缴纳罚金义务,被执行人孟梁表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没有能力履行。
五、本院派遣干警于2021年6月29日到被执行人孟梁家现住址新安县铁门镇高平村进行实地走访。经调查,被执行人孟梁已离婚,家人没有经济收入,无能力代其履行义务,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孟梁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6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孟梁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