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花,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崔龙男,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        

审理经过

原告郭峰与被告崔龙男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花、被告崔龙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郭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崔龙男立即向郭峰支付装修款28766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份,郭峰与崔龙男口头达成协议,约定郭峰装修崔龙男的房屋,装修预算价格为63120元,最终装修完毕的价格为68776元。施工期间崔龙男分两次向郭峰支付了40000元,现郭峰已经施工完毕,而且崔龙男已经验收房屋使用。现郭峰多次向崔龙男要求支付余款,崔龙男无正当理由迟迟拒付,为维护郭峰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郭峰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崔龙男辩称,不同意支付28766元的装修款。原因如下:1.房屋装修质量不达标;2.装修没有完工;3.郭峰在装修过程中虚报了装修材料价格和数量,虚报了房屋面积、虚报了窗户面积,虚报了瓷砖的面积,应该以实际产生的价格计算。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初,郭峰与崔龙男口头达成装修合同,约定由郭峰为崔龙男位于龙井市金龙湾对面二楼毫客台球厅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20年10月3日,郭峰通过微信向崔龙男提供了装修工程预算明细,双方对装修项目、装修材料的数量、单价达成一致,装修预算价格为63120元。2020年10月3日,崔龙男向郭峰支付装修款20000元。2020年11月,崔龙男向郭峰支付装修款20000元。除此外,崔龙男未支付其他款项。        

另查明,涉案工程于2020年10月开工,于2020年12月完工。庭审中双方均承认涉案装修工程存在增项与减项。双方并未就涉案工程完成结算,现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不能达成一致。        

诉讼过程中,崔龙男申请对工程造价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延边明正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延明工造资鉴字(202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62139元,其中涉案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57944元,增加部分涉案房屋装修工程造价为3335元,争议部分涉案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860元。吉林省铭洋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吉铭鉴预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洗手盆上方吊顶平整度10㎜,不符合JGJ/T304-201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7.2.4条标准要求。2.大厅内地面地砖有一处小洞,不符合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6.2.8条标准要求。3.楼梯上部灯不亮,不符合JGJ/T304-201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15.5.4条标准要求。4.全屋室内(除卫生间、厨房外)所贴地砖共计156块,其中有7块有空鼓现象,符合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6.2.7条标准要求。5.卫生间门框垂直度5㎜,不符合GB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14.4.4条标准要求。6.窗框垂直度最大处5㎜,不符合GB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14.4.4条标准要求。7.局部给水管、排水管为明敷,未做覆盖,且排水口未进行封堵,不符合JGJ/T304-201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14.5.3条标准要求。8.楼梯间墙面涂饰表面存在裂纹,不符合GB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14.4.4条标准要求。9.洗手间地砖填缝样式不一致,不符合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6.2.2条标准要求。10.洗手盆、坐便器表面存在色差,不符合JGJ/T304-201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14.2.6条标准要求。11.安装保温板面积为16.34㎡。崔龙男支付工程造价鉴定费为3000元,支付工程质量鉴定费为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微信聊天记录8张、装修工程预算明细一份,被告提交的照片6张、延明工造咨鉴字(2021)01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份、(2021)吉铭鉴预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收据一份、鉴定费交款单一份及原告、被告的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郭峰与崔龙男口头达成的房屋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郭峰完成了装修工作,崔龙男亦应向郭峰支付装修款,故郭峰要求崔龙男支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造价。因双方对涉案工程未进行结算,且庭审中双方对工程造价亦不能达成一致,经崔龙男申请,本院委托延边明正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装修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62139元。因双方对鉴定程序及鉴定机构的资质均无异议,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崔龙男提出鉴定人员对窗户进行测量时,是鉴定人员自己测量的,与崔龙男测量的尺寸是不一样的,对测量的结果有异议,对工程造价有异议,因鉴定人员已经出庭对鉴定意见接受质询,故本院对崔龙男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崔龙男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本院委托,吉林省铭洋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5月20日,对涉案工程通过实地勘验、测量、拍照等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涉案装修工程存在洗手盆上方吊顶平整度过大,大厅内地面地砖有一处小洞,楼梯上部灯不亮,窗框垂直度不符合要求,局部给水管、排水管未明敷、未做覆盖、且排水口未进行封堵,楼梯间墙面涂饰表面存在裂纹,洗手盆、坐便器表面存在色差等现象需要维修。对于维修费用的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因涉案工程于2020年12月份交付使用至今,本院结合案情,综合考虑酌定涉案工程维修的费用为3600元,该笔维修费用应在总款项中予以扣除。因涉案装修工程的工程造价经鉴定为62139元,扣除崔龙男已支付的40000元及需要维修的费用3600元,崔龙男还应向郭峰支付18539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龙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郭峰支付装修款185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元,减半收取计259.5元,由原告郭峰负担92.5元,由被告崔龙男负担167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郭峰负担2000元(工程质量鉴定费),由被告崔龙男负担30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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