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386249。

法定代表人:虞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柳,系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惠丹,系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C区C2201大厦(观光综合楼)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801920332。

法定代表人:李凯。

审理经过

申请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保障仲裁裁决得以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9,931.2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290401046020210000324)作担保。2021年5月19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931.2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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