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案号 案由 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 诉讼地位 原告 杨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城郊乡温庄村五组,居民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民。一般代理。 被告 洛宁县城区东晟美食城店,住所地:洛宁县翔梧路盛德美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8MA4850G86E。 经营者:赵作东,居民身份证号:410328198911113010。 赵作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城关镇北大路春燕幼儿园隔壁三楼东门,居民身份证:*。
原告诉称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二被告退还保证金1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意见 二被告未答辩。 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和被告洛宁县城区东晟美食城店约定:乙方(杨博)在甲方(东晟美食城)所属的翔梧路盛德美一楼东晟美食城设立经营专柜,使用档口6号,经营品类主要为铁锅炒饭,经营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2020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金收据一张;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金收据一张,收据未注明时间。2020年8月22日,被告方通过微信通知原告:“美食城最近要进行内部整改,你放在楼上的设备,需要搬走,你尽快联系车拉走。”后原告以被告拒不退还保证金为由,诉至本院。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
原告杨博要求被告洛宁县城区东晟美食城店退还保证金1万元,有原告杨博提供的保证金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相佐证,本院予以支持。赵作东作为洛宁县城区东晟美食城店的实际经营者,应该以个人财产对洛宁县城区东晟美食城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裁判主文 被告洛宁县城区东晟美食城店、赵作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退还原告杨博保证金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洛宁县城区东晟美食城店、赵作东负担。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审判人员
审判员金利兵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孙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