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立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魏广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立广与被告魏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广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立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魏广志偿还原告王立广借款60000元,并按年利率一分的标准给付从2021年7月20日起至借款全部给付完毕期间的利息;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2月18日被告因买车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0元,当时约定,被告于每月的20号之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至借款偿还完毕止。可是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偿还借款的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偿还借款,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魏广志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被告魏广志因买车缺少资金向原告王立广借款6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于2019年起诉至法院。被告承诺每月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撤诉。被告将原告起诉时的欠条收回,于2019年2月18日重新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约定每月20号前还款2000元还完为止。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魏广志欠原告王立广60000元借款的事实成立。被告应该按照约定每月偿还原告2000元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一分的标准给付从2021年7月20日起至借款全部给付完毕期间的利息,本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予以支持,超过该标准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魏广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王立广借款6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给付从2021年7月20日起至借款全部给付完毕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立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即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