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光奎,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男,1989年8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光奎与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特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庆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尚未到位执行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
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7月1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向富蕴县人民法院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的房产登记信息,加尔恒欧黑提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向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蕴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无缴存记录;
五、本院向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的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无注册登记信息;
六、本院依职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刘光奎,并进行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虽然不同意本院采取终本措施,但是也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