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覃国和,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嘉陵刘迅养殖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礼乐乡上张村3社。
经营者:刘迅,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黄先亮,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明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蒲明玉,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覃国和与嘉陵刘迅养殖经营部、黄先亮、明江、蒲明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嘉陵刘迅养殖经营部、黄先亮、明江、蒲明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先亮的银行存款47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