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路**段**号,组织机构代码68363803-7。 法定代表人:赵钦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路**段**号,组织机构代码57444600-1。 法定代表人:陈应峰,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中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浩林 审 判 员 钱韦玮 代理审判员 李 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付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