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吉财(绰号:赵坏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住鸡西市麻山区。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放火被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旋,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鸡麻检一部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吉财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本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吉财及其辩护人王晓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6日8时许,被告人赵吉财为泄私愤,将位于鸡西市麻山区麻山村1组的其前妻徐永珍的住房(已被麻山区政府征收),用汽油点燃室内的可燃物后烧毁,后赵吉财又将自家前院西厢房、前院东侧仓房、后院厨房放火烧毁。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赵吉财放火案涉及房屋损失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200元。 经侦查,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吉财在鸡西市麻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如下证据:1.物证矿泉水瓶(2瓶,内装黄色不明液体)、线衣(1件,灰色格子)、线裤(1条,灰色)、外裤(1条,黑色);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出警经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黑龙江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气象凭证、住宅房屋动迁调查登记表、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麻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对麻山区麻山村赵吉财民房起火一案不进行火灾调查的情况说明、鸡西市麻山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3.证人隋某,4、赵某,4、刘某,4、温某,4、于某2、徐某1、王某,4、李某,4、黄某、于某1、张某,4、潘某,4、申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吉财的供述和辩解;5.黑龙江省公安厅刑警技术总队检验报告、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吉财放火,致使他人房屋烧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吉财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赵吉财辩称:房子是其自己所有,其烧毁自己的房子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赵吉财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赵吉财在主观上是要点火自杀,主观上既没有放火的故意,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实际上也未造成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2.赵吉财案发时饮用了大量白酒,处于意识不清醒状态,主观可责性低;3.被告人的放火行为系事出有因,可酌情从轻处罚;4.本案被烧毁的房屋系赵吉财与徐某1共有,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5.赵吉财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吉财系鸡西市麻山区麻山村村民。2020年10月6日8时许,被告人赵吉财为泄私愤,将位于鸡西市麻山区麻山村1组的其前妻徐永珍的住房(已被麻山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征收),用汽油点燃室内多处可燃物进行焚烧,后赵吉财又将前院西厢房、前院东侧仓房、后院厨房放火焚烧。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其救出送往麻山区医院救治。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赵吉财放火案涉及房屋损失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200元。 经侦查,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吉财在鸡西市麻山区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时举证、质证及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矿泉水瓶(2瓶,内装不明液体)、线衣(1件,灰色格子)、线裤(1条,灰色)、外裤(1条、黑色)证实:在案发现场扣押赵吉财的随身物品,在矿泉水瓶内的黄色液体中检出汽油成分。 2.出警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10月6日早上8时许,东麻山派出所接到报案人隋某,4报案称赵吉财家着火了。接警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并拨打119电话。被告人赵吉财在现场手拿两瓶矿泉水瓶,内装不明液体。民警和消防人员将赵吉财救出后用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治疗。2020年10月10日晚21时,麻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侦查人员到鸡西市麻山区医院将犯罪嫌疑人赵吉财抓获归案。 3.证人隋某,4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6日早上8:10分,我到我家后院库房取货,看见赵吉财家前院的房子着火了,黑烟顺着房盖往出冒,还有烧东西的声响,我们两家距离大约20-30米,我当时怕赵吉财家的火蔓延到我家,把我家也点着了。当天有风,火要是烧大了,肯定蔓延到我家把我家也烧了。我害怕就报警了。 4.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实:我家跟赵吉财家挨着,2020年10月6日早上8点,我在家院子里扒苞米,看见赵吉财家房子烟囱冒烟,过了一会瓦片也开始冒烟,我赶紧找我家老头(温某,4)说赵吉财家着火了,老头让儿子挪四轮车,四轮车里有汽油怕火把四轮车烧着了,不一会公安局、消防车还有村里的人都来了就开始救火,我就开始抓紧收拾东西,以免被烧到。 5.证人温某,4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6日早上8点左右,我在后院干活我老伴于某2喊我说赵吉财家房子着火了,我到我家前院看见赵吉财家前院的房子往外冒烟,火苗能有半米高,我赶忙喊我儿子温永富把四轮车开走,再喊我老伴拿水管子接上水,然后我儿子拿着水管子往赵吉财家浇水救火,10分钟左右派出所和消防车都来了,消防员开始救火,我们三个人开始把我家前院的东西挪开,因为我们家和赵吉财家就隔着一道墙,距离1.05米非常近,他家火势要是大,肯定就把我家烧了,最开始挪四轮车也是因为四轮车是柴油的,火势过来的话四轮车着火就出大事了。10点多的时候消防员把火给扑灭了,当时火势挺大,房子一个劲冒烟,火苗能有半米高,最后房子都烧落架了。当天风向不是朝我家吹,消防员来的也及时,要不火肯定把我家也烧了。 6.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我是赵吉财的邻居,我俩家中间隔着温某,4家,相隔20米左右。2020年10月6日9点多我看见赵吉财家门前停着消防车、还有派出所的人和看热闹的人。消防员在救火,赵吉财家前院房子烧落架了都。当天风不大,也没往我家方向吹,要不然我家房子也得被烧。 7.证人赵某,4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6日早上8点多,村书记孙某2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家着火了让我去看看,我挂了电话听见屋外有消防车的动静,我就寻着声音去,赶到赵吉财家他家的房子冒烟,前院正房、左侧仓房、后面仓房都着火了,火势挺大,消防车正在用水枪灭火。我进到赵吉财家后院看见二个民警站在院内,透过窗户看见赵吉财坐在后院东屋,双手拿着两个矿泉水瓶,里面一个是黄色的液体,一个是透明的液体,房门是锁着的,我们进不去,消防人员喊他出来他也不回话。我往出走了几步再回头,看见赵吉财把厨房又点着了,消防员连忙把窗户砸碎,用水把厨房的火浇灭,怕赵吉财继续点火,往赵吉财身上淋水,赵吉财来回跑,然后消防员把窗户砸碎跳进屋把房门打开,把赵吉财从屋里抬了出来继续救火。火扑灭后现场有很浓的汽油味。赵吉财当时穿的黑色外套、黑色裤子,里面是灰色带格的线衣。 8.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6日早上8点多,村书记孙某2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家着火了让我去看看,我寻着消防车的声音去,赶到赵吉财家看见民警在院里站着,我顺着窗户看见赵吉财在屋里双手分别拿着一瓶矿泉水装的汽油,房门锁着,然后赵吉财走到厨房,把厨房点着火了,随后消防员怕他再点火,把窗户砸碎往他身上浇水,赵吉财在屋里来回跑,消防员把他抬出来后叫120把他送医院,然后继续救火。当时前院和后院的房子都着火了,前院的仓房和两侧的仓房、后院的厨房都着火了。消防员把他从屋里抬出来的时候他就躺在地上,但是我看着像装的,他比较能装。民警在赵吉财放火的房子里找到两个矿泉水瓶里面装的黄色液体,当时认为应该是汽油,民警把两个矿泉水瓶放到警车里,后来火被扑灭我坐警车到派出所作笔录,下车的时候民警将两个矿泉水瓶从车里拿出来送检了。 9.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赵吉财家着火时我在现场,当时我作为见证人见证公安机关提取了赵吉财家里的两个装有疑似汽油的矿泉水瓶,并且在提取笔录上签字了,然后我离开麻山到鸡西了,下午公安机关让我在两份扣押手续的见证人处签字,因为我短时间内回去不麻山,就让我朋友孙某2代为签字了,需要签字的东西公安机关已经在电话里给我念了,我知道文书的内容。 10.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赵吉财家着火的当天下午,徐某2给我打电话,说赵吉财家着火时,他在着火现场作为公安机关扣押两个矿泉水瓶的见证人,现在他在鸡西短时间内回不了麻山,让我替他到公安机关在两份扣押手续上签名,然后我就去替他签名了。 1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消防员,2020年10月6日早上8点我们接到消防支队转警说麻山村有一户着火,然后我就组织出警救火,8:20到达现场前院一个房子和二个仓房已经烧落架了,火势很猛。派出所的人说屋子里有人,我们就去屋里救人,东屋有一个男子坐在炕上手里拿二个矿泉水瓶,一个里面是黄色的液体我怀疑是汽油,另一个里面是白色的液体不知道是水还是酒,怕他自焚我们打碎玻璃准备往他身上浇水,他看我们进来就跑进厨房,我看见他把手里的液体往地上浇,然后把火点燃了,我们把厨房的火熄灭又找了一会才找到这个人,当时他已经昏迷了,我给他抱出来做心肺复苏,这个人吐出二口烟恢复了意识,我们给他送上120就接着救火。根据出警情况看,这场大火属于放火,不是失火,现场有大量的汽油味,起火点不是一个而是五个,失火的话起火点只有一个。 12.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消防员,2020年10月6日早上8点多,我接到市消防支队转警,说东麻山林场有一家着火了,我向大队长黄某汇报后,黄队长组织我们出警救火,8:20到现场,当时二个派出所民警和一个村民在着火家门口等着我们,前院正房和两个仓房已经烧落架了,院子大门锁着进不去,从大门跳进去用水枪对着房屋进行灭火,派出所的人说屋子里有人,屋子锁着人喊也不出来,而且这个人手里有汽油瓶。我趴窗户往里看,看见一个人手里拿一个矿泉水瓶,瓶里是黄色液体,我怀疑是汽油,我们怕他自焚,把玻璃弄碎用水枪往他身上浇水,浇了二下这个人就往厨房跑,然后很快厨房就冒烟了,这个人把厨房也点着了,我们跳进屋子打开房门灭火,找了几圈才找到人,他已经昏迷了,黄某给他做心肺复苏后坐120去医院了,我们接着救火。根据现场情况,我们判断火就是这个人放的,其中原本厨房没有火,他进了厨房就着火了就是证据。现场还有汽油味,如果是失火的话应该就一个着火点,这个地方有五个着火点。 13.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我是消防员,2020年10月6日早上8点多,单位接到转警我们就出警了。大约8:20到现场,现场有二个民警和村民,正房和二个仓房已经烧落架了,火势很猛。大门锁着进不去我们跳围墙进去灭火,派出所的人说屋子里有人,人不出来,我们把屋子玻璃打碎用水浇他,他跑进厨房接着厨房就起火了,我们又对厨房进行灭火。找了半天找到这个人时已经昏迷了。给他心肺复苏后恢复意识让120送走了后我们接着救火了。派出所民警和镇上的工作人员从房子里搜出两瓶汽油,矿泉水瓶装的。 14.证人潘某,4的证言证实:我是消防员,2020年10月6日早上8点多,单位接到转警我们就出警了。到现场时前院的正房和二个仓房都烧的差不多了,我们进院后用高压水枪对房屋进行灭火。当时发现一个人,手里拿着汽油瓶往地上扔的杂物上面浇,地上已经着火了。黄某进屋到处找这个人,这个人满哪跑,找到人后让120送医院了。派出所民警和镇上的工作人员从房子里搜出两瓶汽油,矿泉水瓶装的。还有一挂大地红和一个礼花。这起事件应该是放火引起的,现场有很大的汽油味,而且这个人当时就在屋子里点火。 15.证人申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消防员,2020年10月6日早上8点多,单位接到转警我们就出警了。到现场时前院的正房和二个仓房都烧的差不多了,我们进院后用高压水枪对房屋进行灭火。当时发现一个人在屋里坐着,手里拿着矿泉水瓶,一瓶黄色一瓶白色。我们往这个人身上浇水,这人跑进厨房,然后我看见这个人拿着矿泉水瓶里的液体往厨房地上浇,并把地面点着了。我们把厨房的火熄灭后才找到这个人,他已经昏迷了,黄某给他做心肺复苏后坐120去医院了,我们接着救火。这起事件应该是放火引起的,现场有很大的汽油味,而且这个人当时就在屋子里点火。如果是失火的话应该就一个着火点,这个地方有五个着火点。 16.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赵吉财前妻,离婚十多年了,我听邻居说,他把房子放火烧了,我猜测是因为政府把他房子砸了,一年多没给解决,他精神抑郁,就把房子烧了。因为拆迁换楼是用我名字的前房房照换的,政府把后面的房照是赵吉财的房子给砸了。现在前房已经换楼,我也住进新楼了。 17.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我是麻山区城市执法局工作人员,徐某1的房子被征收换楼了,有征收协议,被征收后的平房权属应该归麻山区政府。徐某1的房子被征收后没有拆迁。 18.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2020年10月10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公安机关向申某出示12张不同男性照片(其中被辨认人赵吉财的照片编号为8号),辨认人申某辨认出8号照片的人即是救火现场救出来的人。(2)2020年10月10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公安机关向于某1出示12张不同男性照片(其中被辨认人赵吉财的照片编号为3号),辨认人于某1辨认出3号照片的人即是救火现场救出来的人。(3)2020年10月10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公安机关向张某,4出示12张不同男性照片(其中被辨认人赵吉财的照片编号为9号),辨认人张某,4辨认出9号照片的人即是救火现场救出来的人。 1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鸡西市麻山区麻山村赵吉财家,现场为两个院落,前院西侧有连体厢房一座,东侧有仓房一座,后院北侧有正房一座,东侧有车库一座,西侧有前院连体厢房延伸部分。在现场提取塑料瓶、火柴盒、打火机、编织袋。 20.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现场提取2瓶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赵吉财持有的线衣、线裤、外裤。 21.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文书证实:1.现场正房东屋地面提取的空塑料瓶与嫌疑人案发时所穿的衣物中均未检出汽油残留物成分;2.现场东侧小房内提取的未完全燃烧的编织袋、现场正房厨房地面提取的未完全燃烧的编织袋、现场正房东屋地面提取的未点燃的编织袋、现场正房西屋地面提取的未完全点燃的编织袋中均检出汽油残留物成分;3.“康师傅”矿泉水瓶内黄色液体中检出汽油成分。 22.气象凭证证实:2020年10月6日8时至12时为晴好天气,8时风速5.2米/秒,风向西南西,气温9.2℃;9时风速4.8米/秒,风向西风,气温10.1℃;10时风速4.4米/秒,风向西风,气温10.3℃;11时风速6.1米/秒,风向西风,气温10.2℃;12时风速3.7米/秒,风向西北西,气温10.7℃。 23.麻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不进行火灾调查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时东麻山派出所民警一直在现场,火灾发生的过程清晰,事实清楚,根据相关案件管辖分工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将现场及证据移交刑警队,麻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不再进行火灾调查。 24.住宅房屋动迁调查登记表证实:徐某1登记动迁房屋面积110平方米、赵吉财登记动迁房屋面积72平方米。 25.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所有权证证实:麻山区房屋征收办将徐永珍的房屋进行征收置换。 26.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赵吉财和徐某1于2010年7月12日登记离婚。 27.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赵吉财放火案涉及房屋损失(损失包括房架子、房门。建筑面积70平方米,位于麻山区麻山村,1户)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四千二百元整(¥4,200.00元)。 28.鸡西市麻山区公安分局出具情况说明: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中认定房屋损失系徐永珍的房子。据此确定赵吉财的放火行为造成麻山区房屋征收办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元。 2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吉财案发时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0.被告人赵吉财的供述:我前妻叫徐某1,我俩离婚十多年了。不久前麻山区政府把我家前面的房子(户主徐某1)征收了,拆迁的时候把我家后面没有征收的房子(户主赵吉财)给拆了,然后一直也不给我解决。2020年10月6号早上5点多我喝了不到一斤白酒,喝多之后越想越憋气,我想到我的房子都是我盖的,现在拆迁不给我解决房子问题,我就不想活了,我用矿泉水瓶把摩托车里的汽油放出来,用汽油把前面、后面房子、车库、厨房全部烧了。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反正烧到别的房子更好,事儿更大。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链条,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吉财故意放火,致使已被征收的房屋烧毁,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吉财放火系事出有因,其不具有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吉财案发时饮用大量白酒,处于醉酒状态,主观恶性低,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除被告人赵吉财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赵吉财案发当天饮酒,且饮酒后实施放火行为,亦不能免除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烧毁的房屋系被告人赵吉财与徐某1共有,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被烧房屋系已被麻山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征收的房屋,被告人赵吉财的放火行为所烧毁的房屋归属于麻山区政府房屋征收办,故该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吉财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吉财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吉财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被告人赵吉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吉财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宗远 人民陪审员  何纪富 人民陪审员  祝士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