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先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贵州远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贵州御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仙台路。
法定代表人:封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韩先胜与被告贵州御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韩先胜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先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先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韩先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