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娜,女,1984年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余永强,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姚娜与被告余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永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姚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1月18日利息10元(月息0.1%)及2018年11月19日至本金还清之日逾期还款利息(以年息6%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万元,2018年10月18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0.1%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于2018年11月18日还清本息,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0.1%。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以及2018年10月18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0.1%计算)。
被告辩称
余永强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8日,余永强向姚娜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姚娜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于2018年11月18日还清,借期以内利息0.1%,于本金同时还清。借款人:余永强2018年10月18日身份证:340602197511××××。”后余永强未偿还上述款项。
以上事实有借条一份、微信转帐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与自认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姚娜与余永强达成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姚娜实际提供了借款,应为有效合同。余永强应偿还姚娜10000元借款。关于利息,姚娜主张按约定利率由余永强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定自2018年10月19日起按月息0.1%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余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姚娜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9日起按月息0.1%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姚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永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