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凌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黄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凌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凌某履行(2017)苏1084民初42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凌某银行账户存款985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凌某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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