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阳市久久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刘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剑,岳阳楼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市久久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岳阳市久久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岳阳市久久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岳阳市久久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阳市久久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 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