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阜市鑫尊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孔子商品交易城2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493014557N。

法定代表人:张树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翟续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曲阜市鑫尊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翟续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曲阜市鑫尊雅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支付材料款1480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公司多年经营橱柜等各种装饰材料,被告自2019年就经常在原告处购买各种装修材料。2020年1月22日被告购买原告的装修材料款共计14083元;该款项被告一直拖欠,我公司多次向其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分文未付。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按原告曲阜市鑫尊雅装饰有限公司提供被告翟续忠的送达地址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均无法送达,且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应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依法起诉的条件,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原告可待查找到翟续忠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曲阜市鑫尊雅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曲阜市鑫尊雅装饰有限公司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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