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长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孙慰,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丛丽,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 被告:朱贤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李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朱扬,男,1986年12月13年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周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江都区鑫桥宏信超市加盟店,住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东园路西侧自有房。 经营者:李兰。 被告李兰、朱扬、周昊、江都区鑫桥宏信超市加盟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贤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南陵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祥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庞长富与朱贤春、李兰、朱扬、周昊、江都区鑫桥宏信超市加盟店、扬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长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庞长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仇兆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