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盛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现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32××××××××××××*。 被告:王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我院在审理陆盛义诉被告王志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盛义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盛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60.25元,合共85.25元,由原告陆盛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丽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