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翟丽珍,女,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卜宁,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本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翟丽珍与被执行人卜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晋0302民初1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6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未实际控制,有房产信息,已抵押,无保险、证券信息,有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因诈骗已被羁押。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调查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