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瑞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体育路与湛北路交叉口东20米路北临街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CPYR38。
法定代表人:张延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一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李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瑞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庭公司)与被告郭李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一龙,被告郭李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瑞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郭李龙支付瑞庭公司中介费损失21600元;2.诉讼费用由郭李龙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28日,郭李龙通过瑞庭公司出售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央花园××楼××单元××东北××住房××套,与瑞庭公司及案外人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定金合同,合同约定如故意拖延、或无故解除本协议约定的买卖合同关系,违约方应承担因订立本协议所产生的全部中介费,后郭李龙不再出售房屋造成房屋无法交易,因本协议约定郭李龙以及案外人应支付中介费共计21600元整,由于郭李龙不再出售房屋造成瑞庭公司中介费的损失,因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全部中介费用,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郭李龙辩称,郭李龙并非反悔不愿意出售房屋,郭李龙为偿还他人债务而卖房,瑞庭房产的业务员承诺给垫资解押,郭李龙才同意出售房屋,但后来瑞庭没有解决垫资的问题,因为房屋房贷未还,现无法出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7月28日,郭李龙(甲方、出售方)与何红霞(乙方、买受方)、瑞庭公司(丙方、中介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定金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内容为:郭李龙将其位于新华区建宏中央花园38号楼1单元10层东北户011001号住房一套以7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何红霞,何红霞于合同签订时付定金2万元,由瑞庭公司暂管,签订正式合同或过户日期为2020年9月20日;本协议签订后即视为买卖关系成立,无故解除本协议约定的买卖关系、或拖延、拒绝履行付款、交接及过户等义务造成本协议无法执行的过错方为违约方,违约方赔偿守约方2万元,并承担因订立本协议所发生的全部中介费用;买卖双方在房产过户后各自按约定结清中介服务佣金,其中甲方应付1%,乙方应付2%。合同签订前,因涉案房屋有银行贷款未还清,瑞庭公司与郭李龙协商银行解押一事,根据双方微信记录往来的内容,显示瑞庭公司在协调联系解押方法和手续,后因要求瑞庭公司要求郭李龙就解除抵押权提供担保人、郭李龙信用卡征信等问题,涉案房产未能解押,导致房屋未能办理过户,因瑞庭公司要求郭李龙支付中介费损失21600元,郭李龙拒付,故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瑞庭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促成郭李龙与何红霞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定金合同》,但瑞庭公司作为房产中介专业公司,其提供服务不应仅限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其应为双方订立合同目的、促成房产交易提供综合服务。郭李龙交易的涉案房产存在银行抵押贷款,瑞庭公司亦清楚知道郭李龙交易前无力个人解押,瑞庭公司应在房屋买卖交易之前,与郭李龙协调好银行解押一事,告知郭李龙解押流程和该公司在解押过程中具体的参与行为,并在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时告知交易双方。而郭李龙与何红霞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定金合同》没有对的银行解押问题予以充分说明,在《房地产买卖定金合同》签订之后还在与郭李龙协商解押一事,双方因对解押一事不能达成一致导致无法解押和房产交易过户。瑞庭公司明知涉案房屋需要先解除银行抵押权才能办理过户,其未对解押达成一致,却在定金合同中约定“协议签订后即视为买卖关系成立,无故解除本协议约定的买卖关系、或拖延、拒绝履行付款、交接及过户等义务造成本协议无法执行的过错方为违约方,违约方赔偿守约方2万元,并承担因订立本协议所发生的全部中介费用”该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加重了郭李龙的责任应属无效。综上,在郭李龙与何红霞房产交易过程中,瑞庭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充分提供居间服务,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瑞庭公司有重大过失,结合瑞庭公司在居间活动过程中,付出了劳动,产生了必要费用,本院酌定为2000元,故其要求郭李龙支付中介费损失21600元,本院支持2000元,多余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郭李龙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河南瑞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费2000元;
二、驳回河南瑞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河南瑞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90元,郭李龙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