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童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张丽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审理经过
原告童强与被告张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童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童强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童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童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敬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丘祥琳 代理书记员 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