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供电公司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沙想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袁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玲与被执行人沙想存、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沙想存、袁莉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郑玲支付240000.0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50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玲与被执行人沙想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沙想存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全部执行款2400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沙想存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玲与被执行人沙想存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本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0203执10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