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蔡兆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南乐县。
审理经过
蔡兆长罚金一案,本院(2020)陕058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蔡兆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8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0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票等有价证券,无注册登记公司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蔡兆长限制高消费。现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宏宁 审 判 员 张钢铁 审 判 员 姜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江龙 书 记 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