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APACInvestmentIILimited,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H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立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璐洁,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力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胡明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鸥翔,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波江东豪洋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北路48号(7-3)。
法定代表人:詹伟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鸥翔,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胡明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胡鸥翔,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沈晓琦,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奉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鸥翔,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APACInvestmentIILimited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力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江东豪洋进出口有限公司、胡明海、胡鸥翔、沈晓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APACInvestmentIILimited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浙0211执恢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