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边伟,男,汉族,住鹤岗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苗春解,男,汉族,住鹤岗市向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的(2020)黑040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苗春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苗春解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57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