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举,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颍县广涛家电专卖,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

经营者:邢广涛,系个体工商户。

审理经过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颍县广涛家电专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对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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