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扎西,住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曲麻莱县。         被告:韩乙布,住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扎西与被告韩乙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扎西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扎西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扎西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扎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明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德福书记员高文渊 书记员    高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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