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闹九,男,藏族,现住甘肃省迭部县旺藏镇高日行政村。 被告:加保,男,藏族,现住甘肃省玛曲县尼玛镇。
审理经过
原告闹九诉被告加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闹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闹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永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若苒 ༄༅།།རྨ་ཆུ་རྫོང་མི་དམངས་ཁྲིམས་ཁང་གི་འཕྲིན་སྟེག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