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文化街1号9-5#
法定代表人:邓扶刚(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4936537F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强,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双流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尹春梅,女,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春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