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斯大林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4415230K。
法定代表人:刘恕斌,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
被告:宫德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宫德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经向原告交付所欠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宫德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