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屈先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飞,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唯读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唯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章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昌猛,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晓林、屈先彩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唯读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6月10日,杨晓林、屈先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晓林、屈先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晓林、屈先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上诉人杨晓林、屈先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