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安宝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1幢22002-221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飞,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蔚,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本溪旺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南地美兰城31#楼公寓。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宝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旺隆科技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本溪旺隆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宝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支付借款980万元、利息6.125万元、迟延履行金等相应债务。被执行人本溪旺隆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北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告知本院被执行人购买了裁决书中确认的债权,但未能提供购买裁决债权的相关材料,且未能提供裁决书有效的送达手续。2021年3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5月27日接待了申请执行人,将财产查询等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2021年8月1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及财产信息反馈,虽其不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