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张卫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静与被告张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李静以被告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撤诉目的合法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李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