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16-17号(禧城-月畔湾第1栋2单元14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彬榕,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