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16-17号(禧城-月畔湾第1栋2单元14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彬榕,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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