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丁晓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西关村四社*号,身份证号码620102198107250019,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甘0723执744号丁晓龙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00元,未履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对被执行人丁晓龙的工商、税务、证券、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查询,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多次查询其银行、网络资金反馈结果未发现存款线索,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保单或解除保险合同后的现金价值。多次在丁晓龙户籍地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依法将其限制消费并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仍未履行案件款;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无法执结。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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