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邓锦丰,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
被执行人:王进,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毕节地区黔西县。
被执行人:甘春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邓锦丰、王进、甘春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19)粤0307刑初275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随案移送的银行卡26张、U盾4个、手机4部、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2021年1月19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随案移送的物品已没收处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可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0307刑初2751号刑事判决关于邓锦丰、王进、甘春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涉没收财产执行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