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街道八本街与富厚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勇峰,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坤,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彭霁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彭翠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灿、李伟、彭霁霖、彭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灿、李伟、彭霁霖、彭翠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黄灿、李伟、彭霁霖、彭翠云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黄灿、李伟、彭霁霖、彭翠云的强制执行系申请执行人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321执恢6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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