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秦永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秦伟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秦贵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秦永明申请执行秦伟明、秦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秦永明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伟明、秦贵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秦永明借款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秦伟明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秦伟明名下存款643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